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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 话白

是,当已调离该单位去到政法委任职的那某某达人,在得知“行贿人在其任内,于一个月内先后擅自新增上路了两批次城市出租运营车辆”后,那某某达人作为那个时候的部门负责人,便觉得该事在方方面面都透露出太不可思议,然后荒诞离奇到简直令人啼笑皆非的地步。

因为,众人皆知“一事一议、一事一申请”行事规则的情况下,行贿人在前一批次申请都尚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居然还新增了第二批次城市出租运营车辆!

真可谓是“事出反常必有妖”,然后昭示着这件事里面肯定有大问题。

6、在“承包经营合同书”出现之后,其出示的所有的不同场合,均只是展示着“承包经营合同书”这个“至关重要,且能证明那某某达人为行贿人牟取了非法利益之犯罪事实”的这个“孤证”之存在,而没有去判定“这个孤证其本身的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遵循了相关政策规定等,进而直接跳过了合同本身合法性审查这个环节,而先入为主的去认定了“只要是合同,就合法,就可以作为书证去采用并去证实“出现在路上的新增车,就是合法的新增城市出租运营车辆”这个“强加在那某某达人在本案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帮着行贿人从法理上实现了行贿人千方百计都想实现的目的。

殊不知,“承包经营合同书”这个在案子中表现得至关重要的书证,在那某某达人有机会能仔细阅看了之后,便凭借其过往的还残留在记忆中的业务能力去认知并有发现:

虽然,《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明确“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5年。”之规定。

但是,行贿人却“人心不足蛇吞象”,居然在时间相隔不足一月的情况下,不仅有“私自新增了两个批次的城市出租运营车辆”这一违法行为,而且他还置市政府早已出台的并在市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开宣告的“一律实行期限制”等相关政策规定于不顾,将无偿经营的规定年限由“5年”擅自改成了“8年”。私自与乙方龙某某等人签订有“车牌号贵du8676”等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2018.7.1一2026.6.30)等非法内容的无效合同,并以龙某某等贵du8676等人和车辆及非法无效合同的真实存在性为由,咬定时任道路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其牟取了利益,进而成功达到了“抹黑那某某达人,然后洗白自己非法行为,并且最终保全自己既得非法利益”之目的……

另外,合同编号068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封面页签订时间明明是“2018年6月21日”,而尾页的签订时间却是“2018年7月1日”……,诸如这样的合同,其法律的合法性、真实性等等,焉能不让人引发置疑?

如此一来,霍某某不仅要去多收取个体运营者长达3年之久的多项费用,而且还就从字面意义上去可以堂而皇之地“置道路交通安全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隐患于不顾”了。

如此行径,其心当诛否?其行可滋长否?其违法所得当罚没充公否?

出租汽车公司和该公司负责人霍某某(同时也是案子两个关键证人之一),在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未获那某某达人负责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未按照法律硬性规定与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未遵市政府“规定的经营年限”,未按一年申请一批次、甚至几年才申请一批次之常规,而于年内一个月时间不到的情况下,就擅自上了两批次“指鹿为马”似的出租车,在本案中,已经触犯法律并产生了不争的严重后果。

更为严重的,是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本案关键的两个证人之一的霍某某,却杜撰了“经由道路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即那某某达人同意并许可案中另一个关键证人张某某(实为与他串通一气的该工作人员),为其盖章而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证人证言”。

但是,在此处应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本案证人张某某,在当时,系开发区道路运输局办证大厅日常工作实际负责人,其拿到单位公章并盖出公章,本就不是什么难事。

特别是在“本案中的另一关键证人张某某,给出租车公司盖章的时候,恰值开发区脱贫攻坚整县出列迎检关键阶段,整个单位长时间只能留他一人坚守办公,其他人都下沉到村组农户家中助力脱贫”的实际情况下,张某某不仅有”能说出n多理由,甚至是凭借口就能轻而易举拿到公章”的机会,而且在那段特殊时期中的日常工作中,他已的确有过“盖出了n多次公章”的事实。

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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